2013 02 No.136 65-69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新思考——从李天一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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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发展的重大突破。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诸多缺漏,致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以达成制度设立初衷,且与国际通行规则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未成年犯权利的保护,也无法助其消除因犯罪获致之社会不利评价。完善该制度,需拓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明确禁止披露未成年犯身份信息,完善封存、查阅与权利救济程序,并以建立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为目标。
关键词(KeyWords):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犯罪记录封存;;犯罪记录消灭;;李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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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樊崇义主编:《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读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6-375页。
②[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峻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34页。
③2013年2月24日,著名女主持人杨澜发布微博为李天一辩护称“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这一言论引起了众多网友不满,重压之下删去此言论并致歉称自己有关劳教一年的处罚是否适当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
④参见《日本少年法》、《瑞士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德国少年法院法》相关条文;具体文献参见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135页。
⑤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
⑥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4页。
⑦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载《法学》2012年第1期。
⑧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
⑨首因效应是由美国心理学家洛钦斯在1957年首先提出的,是指人际交往中给人留下的第一印象至关重要,其作用最强,持续时间也最长,对今后的认知及印象的形成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⑩正如“飞车案”的当事人胡斌,法院判决结果被举国声讨。
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记录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1月。
[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如针对2011年9月17日发生在安徽合肥的恋爱不成而将女孩毁容的案件,许多媒体曾报道。有的媒体一边引述警方关于嫌疑人生于1995年4月1日、属未成年人的信息,一边却明知故犯地披露其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及其父母的姓名、单位、职务等可以轻易确认或推断其身份的信息、资料。参见李国民:《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底线不容突破》,载《检察日报》2012年2月28日第4版。
陈力丹,时潇:《我国传媒未成年人报道的违法现象——从‘13岁少年爸爸’报道谈起》,载《新闻记者》2009年第5期。
我国法律采否定犯罪人身份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观点,即出于发现犯罪和司法公开的目的,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需满足“正当公共需求”,犯罪属于与公共权益密切相关的事件,公众应当享有对犯罪事件及犯罪人身份信息的知情权。但是,本文针对的对象是国家“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禁止披露其身份信息,即是对犯罪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特别扩充。———参见:姚建龙:《论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之法律禁止》,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可想而知,该信息必然来源于办案机关内部。
参见2009年《太原市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试行)》。
参见2009年《关于对“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指导意见》。
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
②[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峻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34页。
③2013年2月24日,著名女主持人杨澜发布微博为李天一辩护称“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这一言论引起了众多网友不满,重压之下删去此言论并致歉称自己有关劳教一年的处罚是否适当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
④参见《日本少年法》、《瑞士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德国少年法院法》相关条文;具体文献参见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135页。
⑤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
⑥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4页。
⑦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载《法学》2012年第1期。
⑧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
⑨首因效应是由美国心理学家洛钦斯在1957年首先提出的,是指人际交往中给人留下的第一印象至关重要,其作用最强,持续时间也最长,对今后的认知及印象的形成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⑩正如“飞车案”的当事人胡斌,法院判决结果被举国声讨。
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记录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1月。
[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如针对2011年9月17日发生在安徽合肥的恋爱不成而将女孩毁容的案件,许多媒体曾报道。有的媒体一边引述警方关于嫌疑人生于1995年4月1日、属未成年人的信息,一边却明知故犯地披露其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及其父母的姓名、单位、职务等可以轻易确认或推断其身份的信息、资料。参见李国民:《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底线不容突破》,载《检察日报》2012年2月28日第4版。
陈力丹,时潇:《我国传媒未成年人报道的违法现象——从‘13岁少年爸爸’报道谈起》,载《新闻记者》2009年第5期。
我国法律采否定犯罪人身份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观点,即出于发现犯罪和司法公开的目的,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需满足“正当公共需求”,犯罪属于与公共权益密切相关的事件,公众应当享有对犯罪事件及犯罪人身份信息的知情权。但是,本文针对的对象是国家“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禁止披露其身份信息,即是对犯罪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特别扩充。———参见:姚建龙:《论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之法律禁止》,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可想而知,该信息必然来源于办案机关内部。
参见2009年《太原市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试行)》。
参见2009年《关于对“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指导意见》。
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C913.5
引用信息:
[1]姚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新思考——从李天一案谈起[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3,No.136(02):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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