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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作为一门兼具法学规范性与刑事科学技术性的学科,其建制化进程经历了从依附到独立的复杂演变。通过历史回溯与当代追问,可以系统梳理侦查学在中国语境下的学科建制发展脉络。根据该学科从技术引入到理论本土化、再到制度性确立的动态过程,侦查学的学科发展历史可以被划分为“西学东渐与学科萌芽期”“制度初创与苏联模式引入期”及“体系重构与理论技术勃兴期”三个阶段。尽管2011年公安学被增列为一级学科为侦查学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其学科建制仍面临结构性困境:内在理论薄弱表现为知识属性的“文”“工”割裂与核心范畴的稳定性欠缺;外在建制失衡则体现为学术共同体的分裂与专业设置的多维桎梏。因此,亟须通过以下路径完善侦查学学科建制:夯实公安学理论范式以提供学科支撑,统一对侦查的本质认知以贯通内在逻辑,优化学术生态以强化共同体凝聚力,并增强外部支持以促进资源整合。侦查学的未来发展需兼顾内在稳定性与外在适应性,通过内外协同,推动其从“应然学科”向“实然学科”进行范式跃迁,从而在法治中国背景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学学科体系。
Abstract:Criminal investigation, as a discipline that merges legal normativity with forensic scientific technique, has undergone a complex evolution from subordination to autonomy. Through historical retrospection and contemporary inquir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scipline's institutionalization in China can be systematically traced. The successive phase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theoretical indigenization and systemic consolidation yield three periods: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1950s and 1960s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lthough the 2011 elev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Studies to a first-level discipline offered institutional shelter, the field remains structurally fragile. The poverty of internal theory is manifested in the separation of the “literary” and “engineering” attributes of knowledge and the lack of stability in core categories; the imbalance of external institutionalization is reflected in the division of the academic community and the multi-dimensional constraints of professional settings. Therefor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urgently needs to be improved through the following paths: consolidating the theoretical paradigm of public security to provide disciplinary support, unifying the essential understanding of investigation to connect the internal logic, optimizing the academic ecology to enhance the cohesion of the community, and strengthening external support to promote resource integrati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needs to balance internal stability and external adaptability, and through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ordination, promote its paradigm shift from a “normative discipline” to a “positive discipline”, thereby building 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isciplin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1)根据教育部2012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可见,在公安学正式成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前,侦查学原专业代码为030502,而经2012年的修订后,侦查学的专业代码调整为030602K。
(2)参见张丽霞、杨宗辉:《侦查学学科体系重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3)参见刘为军:《作为新文科的侦查学》,《新文科教育研究》2024年第4期。
(4)参见龙宝新:《论学科的存在与建设》,《高等教育研究》2018年第5期。
(5)近代史专家桑兵曾就“近代中国的知识与制度转型”作了如下说明:“上述错综复杂(从“文化”“学”到“学科”“学说”)是在渐进过程中逐渐展开,因此对于亲历其事者或许不成问题,而后来者或外来人则难免莫名所以,无所适从。当由欧洲原创的人类知识随着世界体系的扩张走向全球时,为了操作和应用的方便,不得不省去繁复,简化约略,使得条理更加清晰。这样一来,原有的渊源脉络所滋生出来的纠葛被掩盖,学科的分界变得清晰起来。将发源于欧洲的各种学科统一分界进行快刀斩乱麻式的后续加工,开始不过是有利于缺少学术传统又是移民社会美国人便于操作,后来由于美国的实力和地位迅速上升,对世界的影响不断扩大,甚至成为霸主和中心,美式的分科成为不少后发展国家接受外来影响的主要模式。”(桑兵:《解说:近代中国的知识与制度转型》,可见于孙宏云:《中国现代政治学的展开:清华政治学系的早期发展1926~1937》,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5页。)近代“分科治学”的传统,历史的角度上来看也是西方19世纪后半叶的产物,尤其是美国人的杰作。其本意在简单明快地移植欧洲的文化,但这种治学方式通过美国在后来历史中的文化霸权地位而不断向世界各地延伸和固定。这种方式既让学问的传播移植变得轻松和广泛,但其在本质上即埋下了忽视学问的起源与流脉、或在之后出现学科与学科之争的必然隐患——这恰恰是我们当下梳理“侦查学学科史”的缘由之一。
(6)参见宣勇、凌健:《“学科”考辨》,《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
(7)参见陆军、宋筱平、陆叔云:《关于学科、学科建设等相关概念的讨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年第6期。
(8)贝尔纳强调科学已不再是少数科学家孤立进行的活动,而是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建制。随着历史的演进,科学研究从早期科学家个人的兴趣爱好和自发探索,发展到近代以来,形成了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活动。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研发部门等成为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科学家们在这些组织中分工协作,共同推动科学的进步。具体参见(英)J.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王文浩译,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
(9)参见王珏:《科学建制的类型及其伦理样态》,《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10)参见[美]彼得·伯格、托马斯·卢克曼:《现实的社会建构:知识社会学论纲》,吴肃然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11)刘小强:《高等教育学学科分析:学科学的视角》,《高等教育研究》2007年第7期。
(12)参见任惠华:《中国古代侦查小史》,中国长安出版社2015年版。
(13)参见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查出版2004年版。
(14)参见马洪根:《中国侦查史》,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15)参见倪铁:《中国侦查史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注:《中国侦查史论纲》一书内容虽主要也是古代,但第七章的《近代侦查的科学化——来兼论现代侦查教育和侦查技术》一节,对清末至20世纪30年代的侦查教育有所考察。
(16)如以往研究中,通行的观点是“由于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专制与腐朽,科学技术革命与司法革新未能在中国占据主导地位,致使现代意义的侦查科学未能从中国萌生出来。新中国成立后,侦查学科逐渐得到确立并迅速发展。”许昆:《侦查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22页。此外,其他教科书也基本持同样的观点。如张玉镶:《当代侦查学(第三版)》,中国检查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不过,马洪根在指出“中国的侦查活动也就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烙印”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前侦查活动进步性。并认为1927年后,“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过程中,在旧中国先后建立过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创建了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人民公安机关和侦查机构。”并将“新中国成立后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侦查学的发展”重新梳理,认为“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初创时期,大致从1948年到1953年”。马洪根:《中国侦查史》,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392—394页。
(17)如何家弘、徐立根:《侦查学十年》,《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2期;徐立根:《百年侦查学》,收录于赵永琛、何家弘主编:《侦查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324页。
(18)如郝宏奎:《我国刑事侦察学史略》,《法学杂志》1987年第5期;李自飞:《20世纪我国侦查理论研究的发展轨迹》,《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版;徐立根:《百年侦查学》,收录于赵永琛、何家弘主编:《侦查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324页。
(19)参见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三卷》:民政部奏拟各省巡警学堂章程折并清单,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8—30页。
(20)程德全的设计如下:“访聘西国之精于斯道者一二人充当教习,略仿学堂规则,选择补投效人员及本地二十岁外中学已通之聪颖子弟入馆肄业研究各国侦探专书所载案情并随时详译医学、化学各理,推广洗冤之术,定以三年为期,仍由奴才分别考取,发给卒业文凭,严立权限,分发各府厅州县佐辅新政。”见《遵議黑龍江將軍請設偵探學習館折》,沈雲龍選編、徐世昌著:《退耕堂政書(第一册卷三)》,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59—160页。
(21)参见倪铁:《中国侦查史论》,法律出版社第461页。
(22)参见中国第一部现代刑事诉讼法草案于1911年提出,虽未正式施行,但奠定了近代刑事诉讼制度框架,明确规定了侦查权的行使主体(检察官)和程序。
(23)参见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1页。
(24)参见肖朗、施峥:《中国近代高等警察教育综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5)参见倪铁:《中国侦查史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61页。
(26)参见倪铁:《中国侦查史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64页。
(27)黄进、何稼男:《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规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80页。
(28)参见黄进、何稼男:《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规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80—81页。
(29)参见[美]魏斐德:《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梁禾译,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30)参见倪铁:《中国侦查史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6页。
(31)参见万川:《中国警政史》,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52—460页。
(32)参见李自飞:《20世纪我国侦查理论研究的发展轨迹》,《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33)参见徐立根:《百年侦查学》,赵永琛、何家弘主编:《侦查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7—318页。
(34)[苏]伐·雅·柯尔金:《苏维埃犯罪对策学》,徐立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35)[苏]A·H·文别尔格、B·M·沙维尔:《犯罪对策学》,巩安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36)[苏]捷尔吉耶夫著:《犯罪对策学讲义文件技术检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37)参见许昆:《侦查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22页。
(38)参见徐立根:《百年侦查学》,赵永琛、何家弘主编:《侦查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页。
(39)参见中央人民公安学院:《鉴定工作:刑事侦查工作讲授提纲之四》,中央人民公安学院编印,1953年版。
(40)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犯罪侦查学》编写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犯罪侦查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不过在此之外,也存在一些更早的内部发行的讲义。如刘泽贵:《刑事侦察学讲义》,西南政法学院刑事侦察教研室(内部资料)1980年。
(41)参见当然这并不是说此后除高等教育外不存在“侦查学学科”,而是由于本论篇幅限制和主题聚焦,将主要关注作为高等教育语境下的“侦查学学科史”。关于建国后公安教育涉及培训内容的发展进程梳理,可参考王龙:《公安高等教育发展历史回顾与新时代展望》,《公安学研究》2019年第5期;周志钧、王彦吉:《论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教育培训发展的几个阶段》,《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42)参见苏联犯罪对策学的“三大块”为“犯罪对策技术、侦察策略、各种犯罪的侦察方法”。[苏]伐·雅·柯尔金:《苏维埃犯罪对策学》,徐立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4页。
(43)参见周应德、徐立根:《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犯罪侦查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63页。
(44)何家弘、徐立根:《侦查学十年》,《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2期。
(45)参见杨殿升:《刑事侦查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注:该书第二版,乃至2018版均未更其名。此外,张玉镶本、王传道本也均保留“刑事侦查学”之名。
(46)参见张玉镶:《刑事侦查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47)参见王传道:《刑事侦查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48)参见《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公安学、公安技术学科评议组编:“公安技术”条,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官网,https://www.acge.org.cn/encyclopediaFront/enterEncyclopediaIndex,访问日期:2025年5月8日。
(49)参见徐立根自述该出版计划最初所列为“犯罪侦查学”一书,后在他的意见之下改为了《物证技术学》和《侦查学》两本书。参见徐立根:《百年侦查学》,收录于赵永琛、何家弘:《侦查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在该计划下编撰完成的两本教材分别为徐立根:《高等学校文科教材物证技术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徐立根:《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侦查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0)参见徐立根:《侦查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页。注:括号内为徐立根后来对原先主张进行进一步抽象提炼所形成的系统化表述,参见徐立根:《百年侦查学》,收录于赵永琛、何家弘:《侦查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页。
(51)参见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简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233页。
(52)参见李健和:《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若干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53)蔡诚主、康大民:《公安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内部发行)1985年版,第194—195页。
(54)参见郝宏奎:《论侦查学的学科地位——增列“侦查学”为二级学科的建议》,《公安教育》2002年第4期。
(55)参见郝宏奎:《论侦查学的学科地位——增列“侦查学”为二级学科的建议》,《公安教育》2002年第4期。
(56)参见何家弘、徐立根:《侦查学十年》,《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2期。
(57)参见吴跃章:《公安学二级学科体系构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58)参见李小波:《理论纲领确认与学科建制化:全面建设21世纪的公安学》,《公安学研究》2019第3期。
(59)参见任克勤:《论侦查学学科的属性、地位及建设路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60)参见杨宗辉:《侦查学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
(61)参见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
(62)参见刘为军、胡晓乐:《论技术进步与侦查权的协同演化》,《公安学研究》2023年第6期。
(63)例如在美国的学科发展进程中,侦查学已逐步演化为法庭科学体系中与法医学并行的核心分支学科。该学科主要致力于物证特征的系统性记录、科学化检验以及专业化学理解释,其核心职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维度:(1)物质、物品或工具的种类识别与特征鉴定;(2)建立物证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潜在犯罪现场之间的关联性;(3)犯罪行为的模式重构与时间序列确定;(4)无罪证据的发现与收集,以保障无辜者免受不当追诉;(5)为司法审判提供专业化的专家证言支持。侦查学的子学科也被认为包括药物分析/毒物学、仪器分析、枪械与工具痕迹、可疑文件、指纹/足迹/唇纹、照相、法医生物学、微量物证、印迹证据、电子证据、现场重建等。
(64)[美]詹姆斯·W.奥斯特伯格、理查德·H.华特:《侦查:重建过去的方法》(第7版),刘为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版,第50—52页。
(65)参见刘为军:《作为新文科的侦查学》,《新文科教育研究》2024年第4期。
(66)参见刘为军:《作为新文科的侦查学》,《新文科教育研究》2024年第4期。
(67)在与技术内容相分后,侦查学界关于侦查学理论基础、基础理论或理论体系的讨论深化,有关侦查学的理论性专著层出不穷,例如马忠红的《侦查学基础理论》、任惠华主编的《侦查学原理》、杨宗辉主编的《侦查学总论》、张玉镶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与许昆主编的《侦查学》等。
(68)参见许昆:《侦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0页。
(69)参见郝宏奎:《论侦查学的学科地位——增列“侦查学”为二级学科的建议》,《公安教育》2002年第4期。
(70)参见许昆:《侦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
(71)符合学科成立基本条件但尚未达到成熟学科标准的学科被界定为“应然学科”。这一概念包含两方面意涵:其一,从历时性维度看,应然学科指向未来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内在的知识生产逻辑与制度建构动力决定了其终将实现向成熟学科的转变;其二,从主体性维度看,应然学科强调学术共同体的自觉建构意识,即通过主动的知识规划与制度设计,加速相关科学领域从“潜学科”向“显学科”的转型进程。具体参见[美]黛安娜·克兰:《无形学院——知识在科学共同体的扩散》,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72)参见郝宏奎:《侦查模式若干问题思考》,载郝宏奎主编:《侦查论坛》(第一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73)参见马忠红:《双重视角下的侦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74)参见冯向东:《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
(75)参见冯向东:《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
(76)参见刘启刚:《侦查学研究的现实困境与突破方向》,《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77)例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本科阶段将侦查学专业方向按犯罪类型细分为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与禁毒三个方向。然而在研究生阶段,国家安全学被纳入侦查学专业框架,同时侦查学内部知识体系被重构为侦查、预审与禁毒三个板块。
(7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6版,第257页。
(79)参见刘小强,蒋喜锋:《从自由的学科建设走向有组织的学科建设——知识转型背景下一流学科建设的转向》,《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年第2期。
(80)刘小强:《学科建设:元视角的考察》,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81)参见方文、韩水法、蔡曙山等:《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82)参见张丽霞、杨宗辉:《侦查学学科体系重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83)在既有侦查学研究谱系中,马忠红、王福相、任惠华、陈闻高等学者均对侦查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理论探索,为侦查学的本体论研究奠定了初步基础。具体可参考马忠红:《侦查的本质》,《人民检察》2004年第8期;王福相:《侦查本质论提纲》,《净月学刊》2016年第3期;陈闻高:《侦查本质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3期;任惠华:《新时代侦查概念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等。然而,由于研究视角的分散性与理论框架的差异性,学界对于侦查本质的认知尚未达成共识性结论,自整体来看,侦查本体论的研究仍处于相对匮乏的状态。
(84)参见李小波:《公安学范畴体系论纲》,《公安学研究》2021年第6期。
(85)参见任惠华:《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92页。
(86)[美]黛安娜·克兰:《无形学院——知识在科学共同体的扩散》,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0—23页。
(87)参见龙宝新:《论学科的存在与建设》,《高等教育研究》2018年第5期。
(88)任惠华:《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33页。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G642.3;D918-4
引用信息:
[1]程梦乐,陈世新.侦查学学科建制:从历史逻辑到当代追问[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5,No.210(04):23-39.
基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