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法学院;
公安机关在专门教育体系中的职能定位主要包括参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会同决定适用专门教育、会同决定适用专门矫治教育以及会同进行矫治。这些职能均采取协同行使模式,导致公安机关的功能定位存在冲突与模糊性。为此,应在专门教育类型化视野下优化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将专门教育细分为一般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并构建分层职能体系。在一般专门教育中,取消公安机关的会同决定权,强化其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中的决策参与权和评估决定权,同时明确其在强制入学和秩序维护中的协助职责。在专门矫治教育中,应保障公安机关的提案职权和办学参与职权,并明确其在矫治执行中的职权与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这种分层定位,既能清晰区分公安机关在不同类型专门教育中的角色,又能提升其职能执行的效率与规范性,从而促进专门教育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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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路琦:《工读教育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09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
(6)马卫兵、陈雅儒、黄丽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公检履职模式研究——以专门教育—观护教育衔接模式为路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4年第2期。
(7)参见马卫兵、陈雅儒、黄丽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公检履职模式研究——以专门教育—观护教育衔接模式为路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4年第2期。
(8)参见吴立志、樊晓萱:《从收容教养到专门矫治教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9)参见张婧:《试论我国专门矫治教育的立法完善》,《中国法治》2024年第11期。
(10)参见江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职能优化研究》,《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
(11)参见周华梅、张斯萌:《关于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公安执法体系构建研究》,《公安研究》2024年第7期。
(12)参见孙传浩、于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专门教育制度完善路径》,《行政与法》2021年第10期。
(13)参见李泊毅:《专门矫治教育的基本权干预性质及规则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5期。
(14)参见姚建龙、柳箫:《保持对专门教育的理性期待》,《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
(15)参见刘悦:《专门教育的二元法定属性与改革进路》,《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
(16)参见曾迈捷:《论检察法律监督语境下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汕头大学学报》2023年第10期。
(17)参见周颖:《再定义:专门教育的改革之路——以上海为例》,《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2期。
(18)参见苏明月:《二元模式下触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制的空间与局限》,《学海》2024年第1期。
(19)参见王志远、杜延玺:《我国违法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检讨——“教育”与“惩罚”之间的良性协调》,《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2期。
(20)参见卓玥:《违法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执行现状研究——以G省XX学校为样本》,《安顺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
(21)参见宋英辉、钱文鑫:《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研究——以专门教育为核心抓手》,《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22)参见盛长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6页。
(23)参见许身健:《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学杂志》2023年第6期。
(24)参见苏明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中的选择与平衡》,《少年儿童研究》2021年第5期。
(25)例如,福州市第四十三中学首创公安、教育联合办学模式,目前配备教师17名,民辅警45名,福建警察学院组建10人教师团队入驻学校,讲授心理教育课程,开展学生个体访谈,有效发挥了公安机关在专门矫治教育中的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
(26)参见高维俭:《专门教育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完善策略》,《人民检察》2023年第22期。
(27)参见高维俭:《专门教育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完善策略》,《人民检察》2023年第22期。
(28)参见黎禹珲:《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制度困境与出路》,《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631;D926.8
引用信息:
[1]吕晓刚.专门教育类型化视野下公安机关职能定位完善研究[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5,No.208(02):56-68.
基金信息:
福建省社科基金省公安理论研究特别委托项目“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工作机制研究”(FJ2024TWGA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