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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12条中,依法“调解处理民间纠纷”被明文列举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存在三种出场方式,分别是治安调解、公安行政调解、纠纷解决帮助。在现行法框架下,不同调处类型构成对民间纠纷的职权性介入、义务性介入以及服务性介入,不同调处类型的指向对象和范围各有不同,不能随意扩大或限缩。不同的调处类型对应不同的依法履职审查标准,非警务警情分流、第三方调解协议认可等履职创新机制具有制度上的容许性。
Abstract:Article 12 of the revised draft of the People's Police Law explicitly incorporates the ”mediation of civil disputes“ into the statutory duti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re exist three distinct approaches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mediate civil disputes, namely public security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ssistance. Within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these different types of mediation constitute authority-based intervention, obligation-based intervention, and service-based intervention in civil disputes.Each mediation type has its specific applicable subjects and scope, which should not be arbitrarily expanded or restricted. Different mediation types correspond to varying standards for reviewing lawful performance of duties.Innovative mechanisms such as diversion of non-police matters and recognition of third-party mediation agreements demonstrate institutional permissibility.
(1)参见邵安、胡望洋:《枫桥警务”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2)参见《强烈要求修改〈新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调解处理民间纠纷》,2023年2月17日,网易,https://www.163.com/dy/article/HTPV882Q0514AM1T.html。2025年3月20日。
(3)参见周艳萍:《新时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警察民事调解制度初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4)参见杨晔:《我国调解类型关系的历史变迁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5)参见陈鹏:《警察行政介入民事领域的正当性及类型化调控》,《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
(6)参见陈鹏:《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7)参见余凌云:《警察权的“脱警察化”规律分析》,《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
(8)参见史全增:《治安调解适用中的裁量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9)参见谢鸿飞:《〈民法典〉中的“国家”》,《法学评论》2020年第5期。
(10)参见王进文:《基本权国家保护义务的疏释与展开——理论溯源、规范实践与本土化建构》,《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
(11)参见李海平:《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从客观价值到主观权利》,《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
(12)参见牟奕霖:《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及与私权利的关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13)参见蔡佩洁:《警察补充性原则之研究》,台湾“中央警察大学”警察政策研究所博士论文,2013年。
(14)参见申惠文:《〈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的解释适用》,《河北法学》2022年第3期。
(15)参见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论——自由与秩序之折冲》,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85—86页。
(16)参见刘淑妍、陆晓、王邢:《社区警察服务的公共治理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7)参见台运启、马铭骏:《民间纠纷调解“泛警务化”及其规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18)参见高文英:《警察调解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9)参见史全增:《治安调解适用中的裁量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20)参见张淑平、裴兆斌:《治安调解:适用条件的解读与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21)参见曾郁:《治安调解制度的社会价值与完善创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22)参见佚名:《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人民公安报》2005年11月25日,第6版。
(23)参见刘启川:《治安调解制度之本原基础、历史演变与域外镜鉴》,《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24)参见孙振雷:《论公安行政调解的非警察权属性及其制度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25)参见谢天长:《法律阙如、政治正确与现实合理——对公安机关处理劳动纠纷的调查与分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10期。
(26)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18926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汪厚冬:《公法上无因管理的理论构造——基于释义学分析》,《北方法学》2021年第2期。
(30)参见汪厚冬:《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分析——以法院相关判决为重点分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31)参见《广场舞降噪不能仅靠私力救济——湖南长沙中院裁定周咏清诉岳麓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14)长中行终字第00150号》,案例来源于聚法案例库:https://www.jufaanli.com。
(32)参见潘晶晶:《非警务类警情分流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33)参见刘茂林:《警察权的现代功能与宪法构造难题》,《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34)参见叶必丰:《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和职权委托》,《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
(35)参见吴才毓:《论警察的民事执法功能》,《公安学研究》2023年第1期。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2.14
引用信息:
[1]李晓萍.公安机关依法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类型化分析[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5,No.209(03):1-9.
基金信息:
2024年福建省社科基金省公安理论研究特别委托项目“新时代公安机关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的创新理念和探索实践研究”(FJ2024TWGA007); 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资助课题“智能警务技术应用的法律治理研究”(SCZA23B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