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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与涵义
康树华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问题是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影响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界定的有两个方面问题 ,即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问题和青少年犯罪中“犯罪”范围的界定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社会学或犯罪学用语。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岁不满26岁的青少年所实施的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上限为18岁 ,下限为6岁开始比较合适。
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以2010年《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为研究视角
陈荣鹏;方海涛;校园欺凌是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学生也深受校园欺凌之害。2010年的《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被称为美国最严厉的反校园欺凌法律,它要求各个学区制定反欺凌方案,学校任命反欺凌专家,设立反欺凌专项资金,定期开展反欺凌教育和培训来治理校园欺凌行为,对违反义务的责任人员追究纪律和民事责任,受害学生可以通过听证会、提起申诉和控告得到救助。我国也应当及时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最终实现我国校园欺凌的有效治理。
新思想孕育新经验——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点认识
金伯中;党的十八大以来,诸暨市枫桥镇用治理的思想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发生了新变化,探索了新做法,开辟了新境界,形成了新经验。通过蹲点调研,总结提炼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并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毛泽东思想诞生了"枫桥经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孕育了新时代"枫桥经验"。
创新社会管理中构建中国特色辅警队伍的探索
钱洁;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我国目前辅警队伍的角色定位尚不明晰。辅警队伍管理存在辅警"执法权"缺失与现实工作"执法性"的矛盾、辅警工作的特殊性质与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的矛盾、辅警的职业化需求与现实职业素质偏低的矛盾。要构建中国特色辅警队伍,应着眼于几个方面:一是积极试点,突破制度障碍,自下而上地渐进扩展;二是明确辅警职业定位,逐步完善各种管理体制和规则;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走有中国特色的辅警队伍建设之路。
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解析
高铭暄;张天虹;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同时,对于刑罚目的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刑法的价值在于秩序和安全,刑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立法、诉讼机制以及司法水平和社会环境,在现实条件下,刑法价值只能相对地实现,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厌讼”的文化传统、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和解的事实,均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生长。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
易继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不仅是广大学者和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公众普遍期待的热点问题。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综述简要概括了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等方面的研究情况和主要观点,并就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研究、研究方法、研究实效性、研究重点等问题进行了简要评析。总体而言,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理论研究滞后,执法规范化问题应用研究薄弱,同时应着力研究制定规范执法的内在行为准则。
论作为声誉罚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
戴超;余凌云;作为声誉罚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是一种低成本、高成效的经济的信息规制工具,具有行政机关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势与私人惩罚的低成本优势,是公共监控与私人惩罚的有效组合。公布违法事实行为存在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处罚效果具有不稳定性,可能造成"标签效应"等内在风险。通过明确适用标准、建立适用前评估与分级处罚制度、规范公布内容、严格公布程序等途径,对该制度加以修正,以期能够为行政机关提供一种妥善的行政规制工具。
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
金伯中研究探讨“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揭示和把握“枫桥经验”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这是发展创新“枫桥经验”,从而把“枫桥经验”提升为“枫桥理论”、创建“枫桥学派”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课题。“枫桥经验”是以人为本的经验,又是一个与时俱进的经验。“枫桥经验”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集中地体现和反映在每一个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枫桥经验”所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征上;“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高度地蕴含和凝结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枫桥经验”的核心思想——人本思想之中。
新乡贤及乡贤组织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实践与思考——以绍兴市为例
马永定;现代乡村治理工作量大、面广、线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绍兴市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积极发挥新乡贤及乡贤组织的作用,通过新乡贤的示范带动,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农村自治活力,推动乡村社会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确保乡村社会和谐稳定。要适应乡村转型发展,积极发挥新乡贤及乡贤组织在文化传承、道德教化和参与乡村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新型乡村社会治理格局,扎实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